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3070号
原告:张某,女,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现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胡某,男,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旭诉被告刘军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杨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不妨碍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金允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