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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3070号

张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3070号

原告:张某,女,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现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胡某,男,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旭诉被告刘军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杨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不妨碍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金允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