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1870号原告李光玉,女,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张冬梅,女,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40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屈斌,职务不详。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吕福,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玉与被告张冬梅、被告重庆市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光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光玉自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谭诗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