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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8551号

上海金盛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李媛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金盛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李媛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85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金盛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学东,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媛越,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金盛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媛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10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盛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金盛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上海金盛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毛海波

代理

审判员  李 兴

代理

审判员  何 建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曹 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