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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6民初645号

原告刘造国诉被告郑成飞、李洪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造国,郑成飞,李洪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6民初645号原告刘造国,男,汉族,住顺平县高于铺镇东亭乡村。被告郑成飞,男,汉族,住河北省宁晋县贾口镇黄儿营西村。被告李洪波,男,53岁,汉族,住河北省宁晋县贾家口镇草楼村。

原告刘造国诉被告郑成飞、李洪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刘造国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造国撤诉。案件受理费3936元,减半收取计1968元,由原告刘造国负担。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杨静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