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保298号
原告:江西某某作物科学有限公司。
被告:江某某,男,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人。
被告:万某某,女,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某某作物科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某某、万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某某作物科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某某、万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作物科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某某、万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至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荣二0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左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