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4386号之一原告临安振达罗口针织厂,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东门村(环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1852300927。负责人沈瑞玉,该厂厂长。被告吴旭峰,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
原告临安振达罗口针织厂诉被告吴旭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安振达罗口针织厂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安振达罗口针织厂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安振达罗口针织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3元,减半收取236.5元,由原告临安振达罗口针织厂负担。
审 判 长 郑 佳
审 判 员 王建华
人民陪审员 翁学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翠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