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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民初4386号之一

临安振达罗口针织厂与吴旭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安振达罗口针织厂,吴旭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4386号之一原告临安振达罗口针织厂,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东门村(环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1852300927。负责人沈瑞玉,该厂厂长。被告吴旭峰,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

原告临安振达罗口针织厂诉被告吴旭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安振达罗口针织厂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安振达罗口针织厂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安振达罗口针织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3元,减半收取236.5元,由原告临安振达罗口针织厂负担。

审 判 长  郑 佳

审 判 员  王建华

人民陪审员  翁学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翠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