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9627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8175814019。
负责人:王宁,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苏伟,系辽宁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俊夫,系辽宁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臧智敏,女,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臧智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臧智敏银行存款2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石锐锐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单如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