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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民初字第4175号

王海燕与郭云芬、黄海生、黄景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海燕,郭云芬,黄海生,黄景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松民初字第4175号

原告:王海燕,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郭云芬,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黄海生,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黄景玲,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田国生,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海燕与被告郭云芬、黄海生、黄景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晶晶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