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松民初字第4175号
原告:王海燕,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郭云芬,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黄海生,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黄景玲,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田国生,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海燕与被告郭云芬、黄海生、黄景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晶晶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