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2323号
原告:李某,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刘某,女,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代理人:孟凡利,阜南县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0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翟亚东
人民陪审员 邹 莉
人民陪审员 郑潇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姚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