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5民初2323号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2323号

原告:李某,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刘某,女,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代理人:孟凡利,阜南县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0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翟亚东

人民陪审员  邹 莉

人民陪审员  郑潇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姚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