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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刑初381号

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81刑初381号公诉机关福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95年5月21日出生,畲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住福建省福安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2日经福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6年8月22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刑诉(2016)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张闽、检察员潘羽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2日0时40分,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闽J×××××号牌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城北街道东垅口往福安市城阳镇秦溪方向行驶,行经福安市新华北路师部路口路段时,被福安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杨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59.8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证言,酒精吹气结果单、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证书,福安市公安局涉嫌酒后驾驶嫌疑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驾驶证吊销情况说明,被告人杨某采集血样过程、酒精呼气测试过程光盘,福安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及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侵犯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予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陈华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余浩宁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选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