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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3229号

耿某某与仉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耿某某,仉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3229号申请执行人耿某某,女,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仉某,男,197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耿某某与被执行人仉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60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97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款5975元,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6日前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322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兆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