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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刑申字第20号

王宏峰故意伤害罪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故意伤害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云06刑申字第20号冯秋玲:你因其夫(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王宏峰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昭中刑二终字第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原一、二审采信(昭)公(司)鉴(伤)字[2015]051号鉴定文书以及张英杰、宋敏文、丁俊强的证言不当或错误。原审认定事实与事实真相严重不符,将王永申先持钢管殴打王宏峰以及王永申夫妇二人一起殴打王宏峰,王宏峰为自保被迫还击的情节省略,从而否定王永申在本案中存在的重大过错。王宏峰认罪和悔罪表现好、主观恶性不深,又系亲戚内部矛盾和邻里矛盾引发等从轻情节。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在三年以下处刑,并宣告缓刑;同时改判民事赔偿17795.61元。”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冯秋玲申诉所提“王宏峰认罪和悔罪表现好、主观恶性不深,又系亲戚内部矛盾和邻里矛盾引发等从轻情节”的申诉理由,原审在量刑时已作充分考虑。至于申诉人冯秋玲还提出“原一、二审采信(昭)公(司)鉴(伤)字[2015]051号鉴定文书以及张英杰、宋敏文、丁俊强的证言不当或错误。原审认定事实与事实真相严重不符,将王永申先持钢管殴打王宏峰以及王永申夫妇二人一起殴打王宏峰,王宏峰为自保被迫还击的情节省略,从而否定王永申在本案中存在的重大过错”的申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冯秋玲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款“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的规定,特通知如下:驳回冯秋玲的申诉。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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