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722行审39号申请执行人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法定代表人黄坤平,局长。被执行人吴宾,男,1990年1月6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浦城县。被执行人钱小莲,女,1990年10月5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浦城县。申请执行人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浦卫计征决2015064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审查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浦卫计征决2015064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占建平
审判员 彭文平
审判员 徐燕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华清附:本案有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