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初4152号
原告:李爱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观,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仙富。
原告李爱武与被告陈仙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樊明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爱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观,被告陈仙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爱武起诉称:李爱武经人介绍与陈仙富认识,陈仙富自称其在台州市椒江区沙田村的房屋即将拆建,能够分得拆迁安置房,其可将该拆迁安置房转让给李爱武,并承诺拆迁安置房在2015年建造完成后即可交付。李爱武信以为真,遂在2015年6月15日预付给陈仙富100000元,双方未签订合同。后李爱武与陈仙富多次协商才得知,台州市椒江区沙田村拆迁安置项目开发时间尚早,且难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李爱武因此要求陈仙富返还100000元,但陈仙富以该款项已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为由拒绝返还,李爱武多次与陈仙富协商未果。为维护李爱武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
一、被告陈仙富返还原告李爱武购房预付款100000元;
二、被告陈仙富赔偿原告李爱武上述款项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计算的利息。
被告陈仙富答辩称:李爱武在2015年6月15日支付给陈仙富购房预付款100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属实。但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履行,李爱武无权要求陈仙富返还预付款100000元,也无权要求陈仙富支付利息损失。
经审理查明:李爱武与陈仙富经人介绍认识,陈仙富称其在台州市椒江区沙田村的房屋将在2015年下半年拆建,拆迁置换的安置房可以出售给李爱武,李爱武表示愿意购买陈仙富的拆迁安置房。2015年6月15日,李爱武支付给陈仙富购房预付款100000元,陈仙富向李爱武出具了收款收据。目前,台州市椒江区沙田村的房屋未拆建。上述事实有原告李爱武提供的收款收据、录音资料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李爱武与陈仙富就买卖“拆迁安置房”曾达成口头约定,李爱武因此支付给陈仙富购房预付款100000元,可以确认双方形成了预约合同关系。陈仙富承诺其“拆迁安置房”将在2015年下半年拆建,但台州市椒江区沙田村的房屋至今未开始拆建,陈仙富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该拆建能够获取“拆迁安置房”,在此情况下,预约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李爱武因此要求陈仙富返还预付款1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李爱武与陈仙富并未对预付款约定利息,李爱武主张利息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仙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李爱武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爱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李爱武负担65元,被告陈仙富负担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樊明忠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 记员 陈肖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