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06民辖终37号

王子峰与新疆远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疆远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王子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民辖终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远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712号。法定代表人廖志刚,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子峰,男,汉族,1961年4月20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一0一团。

上诉人新疆远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建公司)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601民初8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远建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现居住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该案应由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2016)兵0601民初877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新疆五家渠市,当事人选择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远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裁定结果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新建

审判员  王洪涛

审判员  赵玉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志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