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21刑初30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于安徽省蒙城县,农民。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5月7日主动到凤台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凤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九百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5月20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6]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甲与王某甲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余年,大约3年前王某甲与赵某甲因感情不和分开,后王某甲与徐某乙共同生活。2016年5月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赵某甲携带自制铁炮来到凤台县大兴集乡界西村徐某乙家,向王某甲要钱,王某甲不给,两人发生争吵。被告人赵某甲将铁炮上的引线点着,并让徐某乙家的无关人员离开,此时叶某乙从徐某乙家出来,赵某甲用铁炮朝叶某乙身旁地上发射一炮,将叶某乙打伤。接着赵某甲用铁炮对屋内的徐某乙开炮,将徐某乙打伤,后王某甲混在人群中从徐某乙家屋内往外跑,赵某甲使用铁炮对王某甲发射。铁炮打出的子弹将王某甲及李某、王某乙等人打伤。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的伤情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徐某乙、王某乙的伤情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经凤台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叶某乙、李某的伤情程度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被害人王某甲、徐某乙、王某乙、叶某乙、李某的陈述;2、证人叶某甲、黄某、徐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及凤台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凤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技术图片;6、抓获经过;7和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8、户籍证明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三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某甲案发后能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警察的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某甲予以判处。
被告人赵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甲与王某甲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余年,大约3年前王某甲与赵某甲因感情不和分开,后王某甲与徐某乙共同生活。2016年5月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赵某甲携带自制铁炮来到凤台县大兴集乡界西村徐某乙家,向王某甲要钱,王某甲不给,两人发生争吵。被告人赵某甲将铁炮上的引线点着,并让徐某乙家的无关人员离开,此时叶某乙从徐某乙家出来,赵某甲用铁炮朝叶某乙身旁地上发射一炮,将叶某乙打伤。接着赵某甲用铁炮对屋内的徐某乙开炮,将徐某乙打伤,后王某甲混在人群中从徐某乙家屋内往外跑,赵某甲使用铁炮对王某甲发射。铁炮打出的子弹将王某甲及李某、王某乙等人打伤。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的伤情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徐某乙、王某乙的伤情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经凤台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叶某乙、李某的伤情程度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能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在案发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并能如实供述其伤害他人的事实。另查明:被告人赵某甲已与被害人王某甲、徐某乙、王某乙、叶某乙、李某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王某乙6500元、赔偿叶某乙4000元、李某1200元,各被害人对被告人赵某甲均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甲、徐某乙、王某乙、叶某乙、李某的陈述,证人叶某甲、黄某、徐某甲、赵某乙、石某的证言,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及凤台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凤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技术图片,凤台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赵某甲归案说明,和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三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在案发后能与各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方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齐政附有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