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财保86号申请人周卫山,居民。被申请人范育顺,出,居民,灌云县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申请人周卫山与被申请人范育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使以后的判决得到顺利执行,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范育顺所有的位于灌云县城胜利中路9号(房产证号:A0××58号)房屋一套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5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本人所有的苏G×××××号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范育顺所有的位于灌云县城胜利中路9号(房产证号:A0××58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其本人保管使用,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损毁、变卖、或作其他财产抵押担保,不得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
二、查封担保人周卫山所有的苏G×××××号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其本人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非经本院同意,不得为该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设定其他权利。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赵海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昝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