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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3财保86号

周卫山与范育顺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卫山,范育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财保86号申请人周卫山,居民。被申请人范育顺,出,居民,灌云县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申请人周卫山与被申请人范育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使以后的判决得到顺利执行,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范育顺所有的位于灌云县城胜利中路9号(房产证号:A0××58号)房屋一套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5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本人所有的苏G×××××号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范育顺所有的位于灌云县城胜利中路9号(房产证号:A0××58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其本人保管使用,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损毁、变卖、或作其他财产抵押担保,不得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

二、查封担保人周卫山所有的苏G×××××号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其本人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非经本院同意,不得为该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设定其他权利。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赵海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昝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