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5102号原告杨硕。被告张建奎。被告陈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硕与被告张建奎、陈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硕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建奎、陈宇名下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2431001900267985814)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建奎、陈宇名下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丽娟
人民陪审员 韩 风
人民陪审员 李君莉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