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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执恢252-1号

耿某某与赵某、李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恢252-1号申请执某人耿某某,男,汉族。被执某人赵某,男,汉族。被执某人李某,男,汉族。被执某人赵某某,男,汉族。申请执某人耿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7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某,要求被执某人赵某、李某给付借款160000元、案件受理费3307元,共计163307元。经执某,被执某人赵某已经给付申请执某人耿某某83000元,下余案件款80307元未给付,现申请执某人耿某某再次向本院申请执某下余案件款80307元及逾期利息12460元,共计92767元。本案在执某过程中,被执某人赵某已经给付申请执某人耿某某下余案件款100000元,故本案现已执某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751号民事判决书执某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育东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代理

审判员  李 全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