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恢252-1号申请执某人耿某某,男,汉族。被执某人赵某,男,汉族。被执某人李某,男,汉族。被执某人赵某某,男,汉族。申请执某人耿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7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某,要求被执某人赵某、李某给付借款160000元、案件受理费3307元,共计163307元。经执某,被执某人赵某已经给付申请执某人耿某某83000元,下余案件款80307元未给付,现申请执某人耿某某再次向本院申请执某下余案件款80307元及逾期利息12460元,共计92767元。本案在执某过程中,被执某人赵某已经给付申请执某人耿某某下余案件款100000元,故本案现已执某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751号民事判决书执某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育东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代理
审判员 李 全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