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2432号
原告:胡某。
被告:李某。
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胡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胡某以双方当事人纠纷另行解决为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撤诉结案,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胡某负担。
审 判 员 彭喜云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刘荣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