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6执754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河区,系个体户。被执行人范广智,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本院在执行刘伟与范广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胜飞
审判员 杨元功
审判员 何素尧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彦程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