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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刑初177号

徐某某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24刑初177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6)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强奸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景田、代理检察员黄冬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使用威胁暴力手段将母亲陈某某强行按倒在炕上将其强奸。当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再次强行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18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拿刀威胁陈某某,让陈某某坐其生殖器上,并为其啯生殖器、且用手抠陈某某生殖器处。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徐某某对起诉指控事实拒不供认。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7日早上,被告人徐某某的母亲陈某某(1941年9月10日出生)去徐某某家给其做饭,上午1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用拳头殴打陈某某,并拿菜刀威胁陈某某,将陈某某强行按倒在炕上并扒下裤子将其强奸。当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再次殴打陈某某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拿刀威胁陈某某,多次让陈某某坐其生殖器上,或为其啯生殖器、且用手抠陈某某生殖器处。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徐某某在侦查机关曾供述了与母亲陈某某在其家发生了性关系并让陈某某给其舔生殖器的事实;被害人陈某某陈述了2016年4月17日6时许去给徐某某做饭,11时徐某某让其给洗澡遭拒绝后便用拳头打其头部,拿刀逼其趴在炕上将其强奸,15时许又强奸一次,18日凌晨1时许,徐某某拿刀逼其反复给啯或坐其生殖器上并多次抠其阴道的事实,本案还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病历、照片、户籍证明、判决书及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徐某某虽然对起诉指控事实拒不供认,但本案有被害人陈某某关于其被强奸经过的陈述,有被告人徐某某在侦查机关承认与其母亲发生性关系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鉴于被告人徐某某有犯罪前科且强奸年满七十周岁以上的亲生母亲,应对其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万祥

代理

审判员  吕 词

人民陪审员  丛 姗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佟 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