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557号申请执行人常万年,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杜斌,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宁县人,项目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33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62069元(含执行费819元),未执行标的6206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3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慧超
代理
审判员 王立军
代理
审判员 杨天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余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