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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6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任纪元、王春娟与被执行人赵金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纪元,王春娟,赵金良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6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任纪元,男,汉族,住甘肃省宁县新宁镇,农民。

申请执行人:王春娟,女,汉族,住甘肃省宁县新宁镇,农民。系任纪元之妻。

被执行人:赵金良,男,汉族,住甘肃省宁县新宁镇,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纪元、王春娟与被执行人赵金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外出务工,规避执行,本院决定对其予以司法拘留,但因其居所不详,致制裁措施难以实施。同时,本院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建军

审 判 员  郑克永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