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1718号之一
原告:陈亚全,男,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委托代理人:龙金莲,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华勇,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
委托代理人:陈韵,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敏兴,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
原告陈亚全与被告朱华勇、陈敏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8月2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陈亚全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亚全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计107元。
审 判 长 陈文锋
代理
审判员 车燕茹
人民陪审员 林 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丹红速 录 员 陈 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