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新执民字第258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与俞夏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俞夏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258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住所地:新昌县。

法定代表人:吕莉,行长。

被执行人:俞夏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俞夏妹金融借款纠纷合同一案,新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绍新商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俞夏妹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股权、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俞夏妹所有的房产一时难以执行(已查封),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新执民字第25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永华

审判员  潘志平

审判员  陈金永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徐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