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6)川1823民初356号原告李国艮,男,生于1981年6月27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白雪松,系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御鼎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法定代表人王颖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宗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国辉,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国艮诉被告四川御鼎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国艮及其委托代理人白雪松、被���四川御鼎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宗强、周国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国艮诉称:2013年3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中药材种植收购合作协议书,在汉源县西溪乡新立村建设中药材川牛漆示范基地180亩,由被告提供种子种苗并进行技术指导,原告按照被告要求进行种植和田间管理,被告负责以保护价回收原告生产的中药材产品,合作期限为2013年3月20日至2016年3月20日,合同还约定10%的违约金。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进行了种植。在种植过程中,发现被告提供的种子不合格,其中有大量菜籽,并且被告也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技术指导,仅在2013年和2014年去过4次就再也没有去指导过,从而导致原告无经济收益,造成巨大损失。为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工费74760元、围栏投资31000元、道路投资4700元、农药费8462元、打地费用24400元、土地租金60000元、其他日常费用1393元、违约金20471.50元,以上共计225186.5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四川御鼎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辨称:2013年3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中药材种植服务合同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于3月下旬分别将中药材种子按时发放到原告和其他农户手中。2013年3月和6月,被告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到原告的种植现场进行了技术指导后,整体出苗率达到80%左右,按照合同约定被告于2013年8月14日返还原告的种子款4800元。2013年7月4日,被告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再次到原告的种植现场进行了验收,并向原告提出了补救措施和建议,但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补救措施和建议不予采纳,不按照被告要求进行种植管理,从而导致其产品无回收,被告不是不收购产品,而是原告���有去采挖。综上,被告向原告提供的中药材种子无任何质量问题,被告也按照合同在履行约定,原告不按照要求进行田间管理,违约的是原告自己,为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中药材种植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种植川牛漆170亩;被告负责采购中药材种子种苗并发放到原告手中,种子种苗款双方各付50%,被告提供技术指导,负责回收,原告种出的产品质量标准符合《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原告种植后出苗率达到80%以上,被告负责返还种子款50%,用于原告种植的投入,在回收药材时种子款全额扣回;被告核定亩产种植收成量,原告种植达到核定量的,被告给予一定的化肥农药补贴;被告负责派遣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原告按照被告的技术人员要求进行种植并日常田间管理;违约金为损失金额的10%;合同合作期限为2013年3月20日至2016年3月20日。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在西溪乡新立村5组种植了川牛漆170多亩,被告派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到原告的种植现场进行了技术指导,在整体出苗率达到80%后,被告返还种子款4800元给原告。后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酿成纠纷,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主张。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记账凭证、照片、服务合同、证明、证人证言和当事人的陈述等。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被��双方签订中药材种植服务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被告提供技术指导,负责回收,原告负责进行种植并日常田间管理。在种植过程中,被告已派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到原告的种植现场进行了技术指导,在出苗率达到合同约定后,被告已返还种子款给原告,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指导不力从而导致其产品无回收,并且被告不是不收购产品,而是原告没有去采挖,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种子不合格,无相关证据证实,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国艮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80元,由原告李国艮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勇
代理
审判员 王波
人民陪审员 周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