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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2民初2003号

向华平与孟基兰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向华平,孟基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2民初2003号原告向华平,男,生于1977年4月18日,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被告孟基兰,女,生于1985年9月5日,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

原告向华平与被告孟基兰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原告向华平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华平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华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向华平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于黎雪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仕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