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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8740号

孙洪军与叶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洪军,叶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8740号

原告:孙洪军。

被告:叶盈。

原告孙洪军诉被告叶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孙洪军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洪军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洪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孙洪军负担。

审判员  赵晔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朱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