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8740号
原告:孙洪军。
被告:叶盈。
原告孙洪军诉被告叶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孙洪军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洪军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洪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孙洪军负担。
审判员 赵晔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朱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