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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4执378号

甘肃华亭农村合作银行与李惠霞、孟志强、张乐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甘肃华亭农村合作银行,李慧霞,孟志强,张乐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4执378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华亭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华亭县广场东路7号。委托代理人鲍强,该行营业部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永毅,该行风险部主办。被执行人李慧霞,住华亭县。被执行人孟志强,住华亭县。被执行人张乐来,住华亭县。我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824民初108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慧霞、孟志强、张乐来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慧霞、孟志强、张乐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87889.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宝林

审判员  李正恒

审判员  王望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周志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