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3民初513号
原告:张治楚。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帆,湖北省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汉市汉南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3号。
法定代表人:贺家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治楚与被告武汉市汉南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治楚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治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李茂钢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郑 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