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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民初9673号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开菲,蔡晓峰,冯婷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6民初9673号

原告:陈开菲,男,1989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女,1989年5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XXX号XXX室。

被告:蔡晓峰,男,1977年12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新东村蔡家宅XXX号,现住上海市普陀区桂巷路XXX号XXX室。

被告:冯婷婷,女,1982年7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曹杨九村XXX号XXX室,现住上海市普陀区桂巷路XXX号XXX室。

原告陈开菲与被告蔡晓峰、冯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开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被告蔡晓峰、冯婷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开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蔡晓峰归还借款人民币7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请求判令被告蔡晓峰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7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蔡晓峰支付违约金23,700元;4、请求判令被告冯婷婷对被告蔡晓峰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11月7日出借给被告蔡晓峰400,000元和200,000元借款,同月再次出借给被告蔡晓峰10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由于被告蔡晓峰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蔡晓峰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由于被告冯婷婷系被告蔡晓峰配偶,对借款事宜完全知情,且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冯婷婷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原告提起了诉讼。

被告蔡晓峰辩称,确认借款事实,同意归还本金,不同意承担利息,且本人已经归还了310,000元,剩余借款并非是原告所述的数额,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冯婷婷辩称,被告蔡晓峰向原告借款时,两被告尚未成为夫妻。虽然本人对被告蔡晓峰借款事宜知情,但与本人无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原告提供的借据、收条、承诺书、中国银行客户回单、银行交易明细,被告提供的结婚证、银行明细等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5月20日登记结婚。2014年11月7日,被告蔡晓峰向原告借款600,000元,被告蔡晓峰出具了借据一份,载明:“今有借款人蔡晓峰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向出借人陈开菲借人民币(小写)¥400,000(大写)肆拾万元,于2014年12月7日之前归还,利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今有借款人蔡晓峰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向出借人陈开菲借人民币(小写)¥200,000(大写)贰拾万元整,于2015年1月7日之前归还,利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当天,原告通过中国银行向被告蔡晓峰转账了600,000元。被告蔡晓峰还向原告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出借人陈开菲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收款人:蔡晓峰。日期:2014.11.7”。“今收到出借人陈开菲人民币肆拾万元整(200000),收款人:蔡晓峰。日期:2014.11.7”。2015年1月25日,被告蔡晓峰通过银行归还了原告50,000元,2016年3月4日,被告蔡晓峰通过支付宝归还了原告25,000元,2016年3月4日,被告蔡晓峰通过银行归还了原告15,000元。在2015年4月10日,被告蔡晓峰岳母为其归还了原告200,000元借款。另外,被告蔡晓峰还曾归还原告现金约20,000元。审理中,原告表示400,000元的借款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被告蔡晓峰岳母为其归还200,000元借款后的余款利息按约定的利率计算,被告蔡晓峰已付清了2014年11月7日至2016年3月4日应支付的利息。另300,000元的借款按照约定的利息计算,被告蔡晓峰已付清了2014年11月7日至2015年8月30日应支付的利息。为此,被告蔡晓峰应当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尚余460,000元,从2016年3月4日起按照160,000元的借款本金计算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2015年9月1日起按照300,000元的借款本金计算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被告蔡晓峰对借款本金尚余460,000元未还一节予以确认,但不同意再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蔡晓峰向原告借款,有被告蔡晓峰的当庭陈述及其出具的借据、收条、承诺书以及中国银行客户回单等凭证证实,故本院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法律关系,被告蔡晓峰应当按照自己的承诺履行还款义务。由于被告蔡晓峰分批将借款归还给原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负担相同的债务,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顺序抵充为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故被告蔡晓峰已归还的原告钱款折抵利息、主债务后,剩余主债务本金双方一致确认为460,000元,本院予以认可。现原告要求被告蔡晓峰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蔡晓峰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请求,有合同依据,本院亦予以支持。由于被告蔡晓峰债务形成的时间为两被告登记结婚前,该债务应为被告蔡晓峰的个人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冯婷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蔡晓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开菲460,000元,并以16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3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息;以300,000元为本金,2015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原告陈开菲要求被告冯婷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90.20元,减半收取6,645.10元,由被告蔡晓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谭永玮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蒋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