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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执612-2号

申请执行人骆长俊与被执行人南阳��博远融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1-05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骆长俊,南阳市博远融达投资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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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612-2号申请执行人骆长俊,女,1973年11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阳市博远融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远融达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增,任董事长职务。申请执行人骆长俊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执行博远融达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博远融达投资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骆长俊与被执行人博远融达投资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骆长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李 峥

审判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常诚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 党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