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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5347号

曾阳春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34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曾某,男。因危险驾驶嫌疑,2016年8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5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危险驾驶罪。辩护意见被告人曾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曾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认罪从轻情节。判 决被告人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恩 建

二○一六年九月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幼双(兼)

书 记 员 黄 永 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