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6民初12230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杨佳佳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杨佳佳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2230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3号。代表人:郭念,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左云帆,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佳佳,女,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告杨佳佳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明确表示不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要求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森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唐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