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6092号原告张述嵩。被告贾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述嵩与被告贾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述嵩于2016年9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述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袁洪娥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志超 关注公众号“”
张述嵩与贾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6092号原告张述嵩。被告贾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述嵩与被告贾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述嵩于2016年9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述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袁洪娥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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