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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6092号

张述嵩与贾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述嵩,贾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6092号原告张述嵩。被告贾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述嵩与被告贾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述嵩于2016年9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述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袁洪娥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