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8民初1138号原告旬阳县红军镇中心学校。地址:旬阳县红军镇丰积村六组。法定代表人,敖洪刚。委托代理人陈远文,旬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英江,男,1977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陕西省旬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旬阳县红军镇中心学校与被告曹英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旬阳县红军镇中心学校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旬阳县红军镇中心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恒宇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玉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