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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3民初1148号

何振标与陈梅清、钟国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振标,陈梅清,钟国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3民初1148号原告何振标,男,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0035。被告陈梅清,女,汉族,住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24X。被告钟国信,男,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振标诉被告陈梅清、被告钟国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振标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振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振标承担。

审判长  李特华

审判员  郭帝水

审判员  吴观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柯志卓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