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1民初2637号
原告:杨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解正林,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甲,原告杨某诉被告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陶向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3日婚生儿子叶某乙。因双方婚前了解少,婚后经常争吵。2012年,被告有外遇后,对原告和儿子不管不问。2015年10月,曾经要求与原告离婚。诉请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叶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原告每月探视4次婚生子叶某乙。被告叶某甲未答辩。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3日婚生儿子叶某乙。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短信记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共同维护夫妻感情。本案中,被告未出庭应诉,也未提出答辩不同意离婚,视为对夫妻感情的漠视,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叶某乙抚养,因其现在随被告生活,原告请求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对其请求婚生子叶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杨某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数额,参照安徽省统计报告,确定为每月411.6元(9878元/年/12月/2人)。关于探视权问题。探视权是法定的权利,原告的该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次数,本院采纳原告杨某的每月4次探权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杨某与被告叶某甲离婚;婚生子叶凯凡由被告叶某甲抚养,原告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叶凯凡满十八周岁止,数额为每月411.6元,每六个月支付一次。
三、原告杨某对婚生子叶凯凡依法享有探视权,每月四次,时间为每周的周六,被告叶某甲予以协助。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陶向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汤新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长丰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庭审笔录案由:离婚纠纷开庭时间:2016年9月6日上午9:00开庭地点:下塘法庭适用程序:简易
原告:杨某
被告:叶某甲审:现在宣布开庭。长丰县人民法院下塘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审:下面核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
原告:杨某,女,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埠里小街。身份证号码340121198502155806
委托代理人:解正林,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叶某甲,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镇埠里小街,身份证号码340121198011026719审: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无异议。被:缺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今天法庭由
审判员陶向阳主审本案,由记录人汤新建担任法庭记录。审:我刚才宣读的法庭组成人员,你们双方听到了没有?原:听到了。被:缺席。审:宣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们双方在今天的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权,二、陈述权,三、提供证据权,四、辩论权,五、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权,六、变更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权,七、提起上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应当遵守法庭秩序,服从法庭指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审:刚才宣布你们在法庭上的权利义务,双方听清楚了吗?原:听清楚了。被:缺席。审:原告对法庭的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原:不申请。审:被告对法庭的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被:缺席。审:现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审:现在进行当庭陈述。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和主张、争议的焦点等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内容进行,陈述按原、被告的顺序进行,陈述的内容应客观真实完整有序。一方发言,对方不得打断发言。首先由原告简要陈述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原:宣读诉状,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叶凯凡判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并判令被告准予原告每月探视孩子4次;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审: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被告简要答辩或者宣读答辩状。被:缺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宣读举证规则。首先由原告进行举证。原:证据一、结婚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系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证据二、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子,取名叶凯凡。审:由被告质证。被:缺席。审:下面由被告举证被:缺席。审:法庭调查到此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围绕事实争议的焦点和法律适用等。原:要求离婚。被:缺席。审:法庭辩论到此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原:不同意。被:缺席。审:原告有无最后陈述意见?原:依法判决。审:被告最后陈述意见?被:缺席。审:本案将依法定期宣判。审:现在休庭。审:校对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