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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402号

王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40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民初第104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3000元,2016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3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40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长江

审 判 员  王 枫

代理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天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