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11执511申请执行人陈柱,淮安市航务处职员。被执行人淮安市清浦区雷迪声量贩式KTV视听歌城。经营者林爱琴,个体工商户。陈柱与淮安市清浦区雷迪声量贩式KTV视听歌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0098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淮安市清浦区雷迪声量贩式KTV视听歌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陈柱欠付租金26万元(截至2015年11月底),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00元。民事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初字第009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姚向东
审 判 员 刘卫花
代理
审判员 张细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石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