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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4执639号

梁坤与睢宁县睢城镇鼎诚家用电器门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坤,睢宁县睢城镇鼎诚家用电器门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4执639号申请执行人梁坤,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睢宁县睢城镇鼎诚家用电器门市,住所地睢宁县。经营者黄平,女,1982年9月23日生,汉族,住睢宁县。申请执行人梁坤与被执行人睢宁县睢城镇鼎诚家用电器门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睢民初字第02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睢宁县睢城镇鼎诚家用电器门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3月0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土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2016年5月起,每月28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梁坤5000元,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案执行到位的执行款284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睢宁县人民法院(2015)睢民初字第02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 雷

审 判 员  纪永胜

代理

审判员  阚世滨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心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