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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4执362号之一

史翠荣与杨翠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翠荣,杨翠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4执3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史翠荣,女,生于1956年11月25日,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杨翠华,女,生于1963年6月14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史翠荣与被执行人杨翠华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72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杨翠华补偿医疗费115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缴纳执行费用73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交纳了执行款115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费用73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4民初7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 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屈正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