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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24刑初138号

金XX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金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524刑初13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xx,男,1990年1月31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建水县人,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由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1日被建水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建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xx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灿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建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苹果手机和电脑出售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共计346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金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间,被告人金xx从互联网上下载苹果手机、平板电脑等图片放置在百度贴吧、微信等各类应用平台上后,谎称自己在蒙自市开设有典当行,典当行内有上述产品出售。在王X、张XX等10名被害人与金xx联系支付货款后,金xx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向被害人发货或退还被害人货款,并将被害人支付的货款全部挥霍。其中:1.2014年10月15日,被害人张XX通过百度贴吧向金xx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一部苹果6手机,次日张XX分两次共计向金xx的支付宝账户汇款人民币5000元。2.2015年1月1日,被害人刀XX通过微信向金xx以3300的价格购买一部苹果6手机,同日刀XX分两次共计向金xx的支付账户汇款人民币3300元。3.2015年1月22日中午,被害人王X通过陌陌向金xx以14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台苹果平板电脑,并向金xx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1400元。当晚,王X再次以4000元的价格向金寒购买一台苹果6手机,并向金xx的支付宝账户汇款人民币4000元。4.2015年1月22日,被害人康X通过微信向金xx以3112的价格购买一台苹果6手机,并向金xx的支付宝账户汇款人民币3112元。5.2015年1月23日,被害人李X通过微信向金xx购买—台苹果6手机,并先汇款人民币1800元至金xx的支付宝账户,1月25日又向该账户汇款人民币900元。6.2015年2月3日,被害人张X1通过百度贴吧与金xx联系,以3100元的价格购买一部苹果6手机,当日张XX分两次共计向金xx汇款人民币3100元。7.2015年2月10日,被害人肖X通过微信向金xx以3600元的价格购买一部苹果6手机,并向金xx的支付宝账户汇款人民币3600元。8.2015年4月25日,被害人杜X通过微信向金xx以11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台苹果平板电脑,并用微信向金xx转账人民币1100元。同日,经杜X的介绍,被害人华XX过微信以5300元的价格向金xx购买一台苹果5S和苹果6手机,华XX随即向金xx提供的云省农村信用社账户汇款人民币4000元。同年5月1日,被害人张X2经杜X的介绍,通过微信向金xx以3300元的价格购买一部苹果6plus手机,并向金xx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3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金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庭审记录、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的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物证勘验、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搜查证、笔录、照片,证明,金xx支付宝明细,账户明细,证人罗XX、谭X的证言,被害人王X、张XX、刀XX、康X、李X、张X1、肖X、杜X、华XX、张X2的陈述,被告人金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苹果手机和电脑出售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346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金xx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38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顺丰快递单34份、苹果6手机(IMIE:356998062266890)1部、动态口令卡1张、银行卡3张,依法予以没收。卡号为622369173346xxxx金碧卡1张,退还谭X。

三、涉案赃款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邹   文

审 判 员 龙   叶

人民陪审员 孔 繁 贵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肖星(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