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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1执315号

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04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11执315号李伟,男,汉族,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李辉,男,汉族,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河南金豆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未来路陈冬云,女,汉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河南金豆豆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厚街镇李伟申请李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0071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伟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0071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楷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马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