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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7081号

吴某与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吴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7081号

原告:吴某。

被告:朱某。

原告吴某与被告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吴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周玉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姗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