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7081号
原告:吴某。
被告:朱某。
原告吴某与被告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吴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周玉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姗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