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2235号
原告:西安龙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永刚,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销,女,1989年4月20日,汉族,居民。
被告:赵彦康,男,1990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西安龙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彦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西安龙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西安龙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西安龙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露凝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惠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