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9860号原告张少争。委托代理人潘明成,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财富广场6幢701室。法定代表人高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有灿,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北路香江花园18幢110、210、310号。法定代表人沈建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少争与被告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张少争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少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少争负担。
审判员 刘颢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周小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