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8244号
原告:苏州施耐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业路8号1幢。
法定代表人:方林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俊,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天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白河镇长江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郑复生。
被告:河南中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定有。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施耐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天润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中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州施耐德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苏州施耐德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施耐德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80元,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苏州施耐德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君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马俊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