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1民初1412号
申请人:石教成,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
被
申请人:刘晓明,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申请人石教成与被申请人刘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石教成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晓明名下的价值88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以案外人石建发所有的鄂C×××××号大众牌小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教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晓明所有的银行储蓄款(或合法收入)8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900元,由申请人石教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远贵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段腾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