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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1民初1412号

石教成与刘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石教成,刘晓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1民初1412号

申请人:石教成,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

被

申请人:刘晓明,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申请人石教成与被申请人刘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石教成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晓明名下的价值88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以案外人石建发所有的鄂C×××××号大众牌小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教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晓明所有的银行储蓄款(或合法收入)8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900元,由申请人石教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远贵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段腾飞 微信公众号“”